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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服务证发放办法

编辑日期:2025/03/18 13:21:24 发稿人:admin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公通〔2016〕236号)和《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自律公约》的要求,为更好地服务于驾培经营者(以下简称驾校),维护驾培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驾协)根据本协会的服务宗旨,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教学人员(含理论教练员、操作教练员、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都应按本办法要求取得驾校发放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服务证》(以下简称《教练员服务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  省驾协负责全省教练员岗前培训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的认定;培训、评估规范的制定;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员的培训发证;《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和《教练员服务证》监制及发放工作的监督协调;教练员再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

第四条  设区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驾协)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申请条件的审核及教练员的档案管理;评估单位的推荐和管理;教练员岗前培训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教练员再教育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估单位接受省、市驾协委托的教练员岗前培训评估工作,并按规定发放《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

第六条  教练员申请条件

1、理论教练员

(1)持有汽车驾驶证,具有2年及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汽车及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

2、实操教练员

(1)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应具有准教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经过职业教育的申请C1、D、E准教车型的,具有2年以上相应车型安全驾驶经历即可;

(2)已持有汽车操作《教练员服务证》3年以上,申请增加准教车型为D、E摩托车准教车型的,具有2年以上相应车型安全驾驶经历即可;

(3)年龄不超过63周岁。

3、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教学记录。

第七条  申请教练员应提供的材料

1、《教练员服务证发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打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申请表》;

2、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记录》原件。军人转业、退伍不满三年的可提供部队团以上机关车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证明,证明内容至少应包含: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无交通责任死亡事故、申请准教车型的驾驶经历;

3、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的,还应当提供由所在单位的《教练员服务证》复印件及近2年无不良记录的教学经历证明(见附件); 

7、已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须提供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教练员服务证》的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可自行通过省驾协网站(http://www.jsjpxh.cn/)首页的《教练员服务证发放管理》窗口申请,也可委托拟聘用的驾校代为申请。

2、材料审核。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到辖区市驾协进行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并收存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及要求。

3、培训评估。申请人参加教练员岗前培训,并经评估单位评估合格,取得《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已取得《教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员,只要驾龄满足要求,可不参加岗前培训,直接参加评估。

4、聘用发证。驾校应在取得《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的人员中择优聘用教练员,录用后,由驾校发放《教练员服务证》。

第九条  岗前培训评估的组织

1、每个设区市限设一家评估单位,评估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申请程序按《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岗前培训评估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要求办理。

2、评估员由各市驾协根据《规范》中评估员的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并经省驾协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江苏省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员证》后,方能从事评估工作。

3、《系统》中审核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市驾协应与当地评估单位商定开班时间,并将符合相应准教类别的已审核人员安排进相应的培训评估班。

4、当地无申请人准教类别的评估单位时,由市驾协根据相应资质评估单位的开班信息,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安排进相应的培训评估班,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人在申请时可自主选择评估单位或参加由市驾协统一安排的培训评估,也可选择自学,直接申请参加评估。

6、评估单位应通过《系统》在省驾协网站公布开班计划、按《规范》进行岗前培训和评估、输入评估成绩、发放《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

第十条  管理要求

1、《教练员服务证》的准教类别应与《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一致,采用《系统》打印,由聘用的驾校盖章后生效。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准驾车型及代号表,低于教练员准教车型的其它准驾车型,可直接作为教练员的准教车型。教练员拟升级(增加)准教车型的,应在《系统》中提出申请,除满足相应的升级条件外,还应参加规定科目的评估。

3、驾校解聘教练员时,应及时收回《教练员服务证》和教学用IC卡,并在《系统》中予以登记。

4、待聘教练员连续2年未参加再教育学习的,应参加再教育学习后,方可被驾校聘用,不满2年的,可直接聘用。

5、教练员的申请档案由首次审核的市驾协保管,教练员的评估档案由评估单位保管。教练员被本省外市驾校录用时,可在《系统》中办理相关手续,无须携带书面档案资料。

6、驾校不应聘用未取得《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未与其它驾校解除聘用关系、违规被驾校开除、未按规定参加再教育学习以及被列入教练员“黑名单”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7、驾校聘用教练员期间应确认其身体健康、准教车型驾驶证有效,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保,若发现教练员不符合执教要求时,驾校应立即停止其执教资格,收回《教练员服务证》。

8、理论教练员满70周岁,从业资格教练员、操作教练员满66周岁时《系统》将自动注销其教学资格。

第十一条  教练员的再教育

1、教练员每年应按国家规定参加职业道德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等内容的再教育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

2、教练员参加完每年由省驾协牵头制作的网上再教育课程学习后,其学习记录将自动传输到《系统》中。有条件的驾校(经市驾协认可)自行组织开展,或市驾协牵头组织线下再教育学习的,在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后,由市驾协在《系统》中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教练员教学经历及无不良教学记录证明


(附件请在江苏省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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