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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服务证发放办法

编辑日期:2016/5/31 13:21:24 发稿人:admin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驾培经营者(以下简称驾校),维护驾培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驾协)根据本协会的服务宗旨,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教学人员(含理论教练员、操作教练员、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都应按本办法要求取得驾校发放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服务证》(以下简称《教练员服务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  省驾协负责全省教练员岗前培训评估点的认定;培训、评估规范的制定;《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和《教练员服务证》监制及发放工作的监督协调;教练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

第四条  设区市驾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驾协)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申请条件的审核及教练员的档案管理;岗前培训评估点的推荐和管理;教练员岗前培训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教练员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认定的教练员岗前培训评估点,可接受省、市驾协委托的教练员岗前培训和评估工作,也可按省统一的培训评估规范要求实施自主招生、培训和评估,并按规定发放《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

第六条  教练员申请条件

1、理论教练员

(1)持有汽车驾驶证,具有2年及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2、实操教练员

(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有准教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若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经过教练员职业技能教育的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即可;

(2)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3、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教学记录。

第七条  申请教练员应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申请表(附件1);

2、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附件2) (刚转业、退伍军人需提供部队团以上机关车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证明);

3、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的,还应当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近2年无不良记录的教学经历证明(附件3); 

第八条  《教练员服务证》的办理程序

1、从业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可自行通过江苏省驾培协会网申请,也可由拟聘用的驾校代为申请。

2、材料审核。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到市驾协进行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并收存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补充材料清单及要求。

3、培训评估。申请人自愿参加教练员岗前培训,并经省驾协认定的评估点考核评估,取得《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

4、聘用发证。驾校在持有《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的人员中择优聘用教练员,持有原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教练员证》(以下简称原《教练员证》)的,视同持有《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录用后,由驾校发放《教练员服务证》和教练员教学用IC卡。

5、换发证件。驾校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为驾校已聘用的持有原《教练员证》的教学人员换发《教练员服务证》,其已持有的教学用 IC卡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岗前培训评估的组织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培训评估点或参加由市驾协统一安排的岗前培训评估,也可选择自学,直接申请参加评估。

2、为尽快启动教练员岗前培训与评估工作,原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认定的6个教练员资格培训评估点(附件4)可先期投入运营。

3、省驾协将制定教练员培训评估点的具体要求,指导各地教练员培训评估点的筹备工作。拟新增培训评估点的由驾校自愿申请,市驾协审核推荐,经省驾协认定后即可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评估业务。

4、考核评估人员现阶段由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前期认定的从业资格考核员担任,省驾协将制定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评员的选拔、录用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选拔,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并纳入省驾协考评员队伍统一管理。

5、培训评估点应通过教练员管理系统公布培训计划、招收岗前培训学员、输入评估成绩、打印《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

第十条  管理要求

1、《教练员服务证》的准教内容与《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一致。由聘用的驾校采用教练员管理系统打印,盖章后生效。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表,低于教练员准教车型的其它准驾车型,可直接作为教练员的准教车型。教练员拟升级(增加)准教车型的,除满足取得拟升级(增加)准教车型驾驶证5年外,还需参加相应车型的实际操作评估。

3、驾校解聘教练员时,应及时收回《教练员服务证》和教学用IC卡,并在教练员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

4、教练员连续2年未被驾校聘用的,应参加教练员继续教育后,方可被驾校聘用,不足2年的,可直接聘用。

5、教练员的申请档案由首次审核的市驾协保管,教练员的考核评估档案由评估单位保管。驾校录用省内外市教练员时,可在教练员管理系统中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6、省驾协将建立教练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规范教练员的教学行为。对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给予暂停或取消教学资格的处罚。

7、驾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教练员从业能力评估证明》或原《教练员证》、未与其它驾校解除聘用关系、违规被驾校开除、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以及被列入教练员“黑名单”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教练员的继续教育考评

1、教练员每年需参加职业道德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等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并报市驾协备案。

2、教练员继续教育可由驾校(须经市驾协认可)自行组织,也可参加市驾协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参加江苏省交通学习网的教练员网上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与各市驾协联合签署,并于2016年5月24日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申请表

2、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3、教练员教学经历及无不良教学记录证明

4、江苏省现有教练员评估点名单
         教练员服务证发放办法附件表格_点击下载

(附件请在江苏省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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