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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章程

编辑日期:2016-07-01 14:16:53 发稿人:admin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简称江苏省驾培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所有制限制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当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做好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凝聚力,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开展学术交流,推动企业进步,促进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做好培训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及相关行业标准的研究论证工作。同时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的搜集、分析,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全社会及时发布本行业的各种信息,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审核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资质,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四)组织开展省内外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业务的学术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国内外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先进经验,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及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促进行业的沟通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培训水平;

(五)根据本行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行规、行约和自律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辅助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培训价格及服务质量纠纷,维护驾培市场公平、有序竟争;

(六) 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行业情况,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本行业发展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应会员要求办理与本协会权责相符的有关事宜;

(七)对会员单位有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竟争等损害行业形象的,本协会将采取明确告知、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进行惩戒;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核实证据确凿的,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协调本协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开发和创办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有关经营项目或公益事业;

(九)组织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教材和资料汇编;

(十)承担政府授权、委托及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以及与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同时交回会员牌,理事和会长还须交回相应的证书,由协会发出同意退会函。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协会不发退会函。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提议,提请会员大会(或由执行机构)表决通过,暂停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2年召开1次。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单位在所在地同行业中有较好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拟定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研究理事的增补、变更草案,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审定;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审议通过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行规行约,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建立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机制;

(十一)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

(十二)代表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改革的建议;

(十三)办理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有关事宜;

(十四)处理本章程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组织选举或换届工作;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审核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审批本协会经费的使用: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不在期间由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并接受理事会领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其它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聘任(兼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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